鄭州市教育局違反工作紀律責任追究辦法
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,增強全體人員的責任意識,提高隊伍素質,樹立教育部門“為民、務實、清廉”的良好形象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》《事業(yè)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(guī)定》以及市委辦公廳、市政府辦公廳《關于明察暗訪工作的問責規(guī)定》等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結合我局實際,制訂如下辦法:
一、適用范圍
本辦法適用于局機關、局直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(含工勤人員、臨時借調人員)。
二、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
(一)違反上下班紀律,不按時上下班;
(二)未按要求掛牌上崗、使用人員去向牌,未遵守請銷假制度,無故不在崗位;
(三)上班期間從事上網聊天、網購、股票證券交易、視頻、音樂、游戲、棋牌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;
(四)值班時間脫崗離崗,未盡值班責任;
(五)工作日午間飲酒;
(六)違反禁煙管理規(guī)定;
(七)履行工作不作為、慢作為、亂作為;
(八)工作作風粗暴、工作方法不當造成當事人上訪或形成不良影響;
(九)上級紀檢糾風等部門明察暗訪發(fā)現的其他問題;
(十)其他違反工作紀律、影響機關形象的行為。
三、違紀處理分類
(一)對違規(guī)違紀人員的處理:
1.誡勉談話;
2.限期整改;
3.責令作出書面檢查,通報批評;
4.取消年度評先評優(yōu);
5.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;
6.引咎辭職,責令辭職、免職。
(二)對違規(guī)違紀人員所在處室(單位)的處理
1.對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;
2.責令作出檢查;
3.通報批評;
4.取消年度評先評優(yōu)資格;
5.按照有關程序追究黨紀政紀責任。
四、違紀處理辦法
對違規(guī)違紀人員,視情節(jié)輕重,按下列方式處理:
(一)有違紀情形之一,被上級部門明察暗訪發(fā)現的,提出口頭批評的,責令當事人做出書面檢查,限期整改,并在局機關內部通報批評。主管局領導對當事人和處室(單位)負責人誡勉 談話。
(二)有違紀情形之一,被上級部門通報的,責令當事人做出書面檢查,限期整改,并在全系統通報批評,取消當事人和所在處室(單位)年度評先評優(yōu)資格。局主要領導對當事人和處室(單位)負責人誡勉談話。
(三)有違紀情形之一,被上級部門通報兩次,或被媒體、網絡曝光被查實,在全系統對當事人和所在處室(單位)通報批評,取消當事人和所在處室(單位)年度評先評優(yōu)資格。
(四)有違紀情形,被上級部門通報三次以上,或被媒體、網絡曝光,性質惡劣,造成嚴重后果的,視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當事人黨紀政紀處分,給予當事人所在處室(單位)負責人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。
(五)處室臨時借用人員出現違紀行為,予以清退并按本辦法相關規(guī)定處理,處室負責人按本辦法規(guī)定承擔相應責任。
五、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鄭州市教育局
2015年3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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